穗府办函〔202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6日
广州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按照《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我省2021版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广东省设定)的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南沙自贸试验区)实施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对国家明确在自贸试验区实行告知承诺的部分事项,在全市其他地区同步实行告知承诺,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1.细化我市涉企事项清单。按照我省2021版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全面梳理细化形成市级清单,包括《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州版)》(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南沙自贸试验区版)》(附件2)、《广东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州版)》(附件3)及《2021年广州市、区涉企审批(监管)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附件4),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级主管部门、南沙自贸试验区配合)
2.建立涉企许可“双告知”制度。市级清单相关涉企事项逐项与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化经营范围配对,明确市级主管审批部门。企业完成注册登记后,市场监管部门告知企业相关涉企许可事项,按照市级清单事项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涉企经营许可主管部门后,有关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市场监管部门。《涉企事项清单部门指向表》(附件5)将根据《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推送至广州市政务服务共享平台,各部门可通过该共享目录关联市市场监管局已向共享平台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和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两个共享目录获取涉及本部门事项业务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级主管部门配合)
3.完善清单联动管理。建立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联动调整机制。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中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原实施部门要将其移出本部门权责清单;对其他事项,各部门要及时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调整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子项拆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提交材料等内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级主管部门和市权责清单统筹管理部门按职责负责)
(二)分类推进涉企经营许可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证明材料。自2021年7月1日起,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应当停止实施,不得将其转移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变相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级主管部门、市权责清单统筹管理部门、各区政府按职责负责)
2.审批改为备案。实施部门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实施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监管部门不得以未经备案为由,限制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对审批改为备案的,有关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依法实施有效监管,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提交虚假材料备案的企业要依法调查处理。(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按职责负责)
3.实行告知承诺。实施部门应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制作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由行政机关出具、用于证明企业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原则上不再收取,改由企业就符合相关条件作出承诺,实施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按职责负责)
4.优化审批服务。依法依规积极推动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实施,方便企业就近办事。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简化中间环节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各区、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按职责负责)
(三)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区、各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监管职责,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由原实施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由实施部门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机构改革有关方案明确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细化具体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各监管部门按职责负责)
2.加强证照管理衔接。有关主管部门直接取消审批的,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如未载明许可经营项目、未使用特定表述等,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业务。(各监管部门按职责负责)
3.推进精准高效智慧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深度融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适当减少抽查,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精准投入重点领域、重点监管对象,并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推动实现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落实失信惩戒措施,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实行触发式监管、沙盒监管和“包容期”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各监管部门按职责负责)
三、有关要求
(一)健全改革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市政府办公厅、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级主管部门与信息化保障部门共同落实好“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工作。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上下对接和业务指导,制定配套管理措施,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调整并对外公示服务内容,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落细。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好本地区改革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做好督导考核。
(二)抓好改革任务落实。一是各涉及经营许可事项市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改革方式,不折不扣地将中央明确的改革要求落实到位。二是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完成注册登记后,告知企业相关涉企许可事项,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及时推送至涉企经营许可主管部门;各涉企经营许可主管部门完成相关许可审批后,要将办理结果反馈市场监管部门。三是各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明确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杜绝“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现象,履行好监管职责,避免监管缺失。
(三)强化改革检查督导。要建立常评常改机制,运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持续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市政府办公厅、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将按照职能牵头做好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附件: 附件1-5
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州版)
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南沙自贸试验区版)
3.广东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州版)
4.2021年广州市、区涉企审批(监管)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5.涉企事项清单部门指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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