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契税法

[2004.09] 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

——更新时间:2007-01-04 10:06:50 点击率: 409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2004-09-02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二○○四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