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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7-09-25 11:12:44 点击率: 2945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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