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其它票据

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节选)

——更新时间:2006-10-12 09:31:49 点击率: 3643
 
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节选)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七条  财政票据分为通用票据、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是指满足一般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适用于收取普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以及其他非税收入;
    专用票据是指为适应某一种收费或基金的需要而制定的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票据;
    专用票据又分为定额和非定额票据两种。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至五联,根据工作需要,财政票据可印制为手写票和电脑票。手写票据和定额票据适用于经批准的现场执收的部门(单位)使用,电脑票据一般适用于委托银行代收或有条件的经批准的直接执收的部门(单位)使用。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部门(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以及收取其他非税收入,一律按本办法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凡不按本办法使用票据的,被收费、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九条  各类财政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