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调整变化
按原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4号)规定,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在出口退(免)税政策中,生产型出口企业执行“免、抵、退”税办法,即,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对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给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对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免、退”税是外贸型出口企业的退(免)税方式,即,出口货物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对外承揽飞机维修可划分两类企业:一是生产企业承接的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二是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的修理修配业务。5号公告将原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调整为了“免、退”税。也就是讲,无论生产型还是外贸型委托进行维修飞机的业务,均按“免、退”税政策申报退税。
二、飞机维修企业免退税的计算依据
在计算退税方式上,应退税额以修理修配专用发票所列税额为计算依据,其收入以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计算。应注意两方面:一是耗用的零部件、原材料由国内生产购进的,可比照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的方式来计算免退税;二是如果所耗用的零部件、原材料是从国外购进,应当比照加工贸易中的进料加工方式来计算免退税,退税率按被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企业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
三、申报免退税的单证
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的企业申报免退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海关签发的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对外修理修配合同、出口发票、维修工作单、外汇收入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凭证。外汇收入凭证并非是指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而是能够证明修理、修配的飞机报关出口后正常收汇,并进行结汇所用的一种用于入账的凭据,例如:结汇水单。如果是外贸企业承接的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还须提供受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和委托加工合同。
四、退税申报注意事项
一是飞机维修企业应当在税法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认定登记、申报退(免)税。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有关规定,出口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以及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是飞机维修企业如果无法按规定时限申报退(免)税出现逾期时,应当在申报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
三是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造成多退税款的,予以追回;涉及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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