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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更新时间:2016-11-25 11:09:58 点击率: 2805

 公布发布的背景:

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全国纳税人都为增值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办税工作量均增大,为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税务总局决定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

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简并发票领用次数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对纳税信用C级的纳税人没有特殊规定,按原规定执行。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陆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三、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过渡性规定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四、公告实施时间: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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