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发布的背景:
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全国纳税人都为增值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办税工作量均增大,为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税务总局决定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
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简并发票领用次数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对纳税信用C级的纳税人没有特殊规定,按原规定执行。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陆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三、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过渡性规定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四、公告实施时间: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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