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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公告(2017)12号

——更新时间:2017-09-13 09:59:30 点击率: 2393

一、出台背景

近期,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贯彻落实《公告》及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出台本公告。

二、税务行政许可即办范围的确定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有关规定,确定税务行政许可即办范围为“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可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施行日期

由于《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本公告与《公告》配套实施,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与《公告》施行日期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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