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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更新时间:2019-09-11 09:36:24 点击率: 2221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结合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建设要求,我局以合法合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民为原则,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5号)进行修订,进一步切实解决执法实践中裁量空间较大、操作存在差异等问题,规范税收执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法公平,减少税收争议,促进纳税遵从。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31条,《办法》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共50条。此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修改“从轻处罚”的规定。原《办法》第十条规定:从轻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所规定档次内按较轻的幅度,依法确定处罚。”本次修改新增了“或由《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较重的档次调整为处罚相对轻的档次”的内容。(《办法》第十条)

(二)修改集体审议有关规定。一是将原《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修改为“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拟给予从重处罚的”。“较重行政处罚”具体的标准和范围未明确,该规定难以操作,故本次修改予以删除。二是新增“由《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较重的档次调整为处罚相对轻的档次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规定。(《办法》第十七条)

(三)删除原《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须经集体审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先经集体审议再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的内容。该款规定与《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规定重复,故予以删除。(《办法》第十八条)

(四)删除原《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当强化执法协作,健全信息交换和执法合作机制,保证同一地区对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基本一致。” 由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导致原规定不适用于新税务机关,故本次修改予以删除。

(五)明确《办法》(包括《裁量基准》)所称的“超过”均不含本数。(《办法》第二十八条)

(六)删除原《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级税务机关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裁量基准》幅度内,根据实际进行细化,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由于《办法》系《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九条授权省税务局所作之细化具体操作规定,原《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与《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不符,故本次修改予以删除。

(七)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结合减税降费的精神,修改部分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表述,将“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修改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60日”,对处罚金额做降低调整。(《裁量基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八)严格落实“首违不罚”的裁量规则,删除原《裁量基准》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违法程度”为轻微的“违法情节”中“且在逾期之日起60日内改正”的限制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九)取消“零申报”规定,方便操作。原《裁量基准》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的“处罚基准”规定:“对零申报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元罚款”、“对零申报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0元罚款”、“对零申报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组织不适用严重档次的处罚”。但由于“零申报”的定义在法律中并未明确,在实务操作中易产生歧义,故本次修改予以删除。(《裁量基准》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十)随着税务机关信息管税能力不断增强,“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丢失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较以往有所减轻。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对部分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中涉及的发票数量和发票金额作了调整。(《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十一)新增对骗税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第四十六条)

(十二)删除有关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规定。因《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已于2017年12月29日全文废止。故本次修改将涉及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规定(原《裁量基准》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予以删除。

三、《公告》生效时间

《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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