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07-05-23 10:43:17 点击率: 3232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135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企业支持中、高等院校学生实习工作,提高学生的社会生产实践能力,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1月7日下发了《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对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2007年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42号),详细规定了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抵扣条件等项内容,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为使税企双方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笔者就其与原企业正常职工工资税前扣除政策不同的规定解读如下,仅供参考:
一、基本前提。
1、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支付对象,是指在企业实习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包括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就读的尚未毕业的学生。其范围限定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包括在校就读的研究生,不包括各部、委独立科研所招收的在读研究生以及普通高中以下的学生。
二、准予税前扣除的内容。
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在本企业实习的实习生报酬,是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不包括以非货币形式的任何支付。这是与原工资税前扣除要求不同的。
三、准予税前扣除的限制条件。
1、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正式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对已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缴纳滞纳金;但确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交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2、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记账凭证应附有转账凭证存根和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同时还应具备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和实习生名册(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及实习合同号)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
四、其他相关规定。
1、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而从国家或学校取得的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五、违章处罚。
对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补交税款外,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1、《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依照税收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管理。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高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扣除;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低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似乎企业对实习生报酬的税前扣除应与其他人员工资分开单独计算。是否分开单独计算应予明确。
2、企业在一个度内接收的实习生批次较多时,其计算扣除时的平均“职工”人数如何确定应予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