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企业所得税

国税[2008]299文件规定的期间费用是否在预交所得税中扣除?

——更新时间:2009-02-18 04:11:52 点击率: 3120

问题:
  国税[2008]299文件规定的期间费用是否能在预交所得税中扣除?谢谢。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所以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企业的期间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