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08年起医药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统一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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