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企业所得税

请问08年医药行业广告费税前抵扣标准是多少?

——更新时间:2009-02-18 04:57:42 点击率: 3415
问题:
      2007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抵扣标准为收入的25%,而新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主管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请问医药行业抵扣标准是否还可执行《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中收入的25%的比例?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08年起医药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统一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