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十六项“(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二十四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中的“第二十四行”修改为“第二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十四至十六项之后增加:“上述第十八至二十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通知》填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即第九行或十四行或十六行与第十八至二十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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