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外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是否代扣所得税
——更新时间:2009-02-26 11:04:49 点击率: 3464
问:上个月,我公司购买了某外国公司的一项专利使用权,使用费200000元/年,期限为5年。近日,税务部门通知我公司,由于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办事机构,我公司在向其支付专利使用费时要代扣所得税。请问,我公司应该代扣所得税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与你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该外国公司属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你公司应该在向其支付专利使用费时扣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