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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跨区施工到哪纳税

——更新时间:2009-02-26 04:18:08 点击率: 2831
  总公司下设分公司(非法人)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以及总公司跨地区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是否应当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日前,某建工集团总公司办税人员拨打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咨询员答道,《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具体操作中,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所以,对于总公司下设的分公司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应当按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总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应当根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工商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在施工地可以只办理备案登记。对建筑安装企业临时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也就是只在施工地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安装企业,根据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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