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就颇有争议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作出明确,对企业以前年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计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予以认可,同时,对自2011年5月1日起计提的这两项费用不再允许税前扣除。
计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公告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如,某企业2011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100万元,企业账务处理时,应借记“管理费用”100万元,贷记“专项储备”100万元。其记入管理费用的100万元抵消了企业利润,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假如该企业2011年实际发生安全生产费用支出20万元,企业的账务处理为借记“专项储备”2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等20万元。此时实际发生的20万元虽未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但仍可以在税前扣除,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则该项费用本年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发生费用冲减税前计提余额的确定。公告实施前(2011年5月1日之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实际发生时扣除的规定执行。
例如,某企业2010年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100万元已经在税前扣除,该年度实际发生费用20万元已经冲减专项储备,企业在账务处理时,借记“专项储备”2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等20万元。2010年末专项储备结余80万元,则企业2011年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时全部不能在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应继续冲抵80万元,直至全部抵消完毕后,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才能在税前扣除。
专项储备资产折旧不得重复扣除。专项储备资产折旧不得重复扣除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企业原计提的并在税前扣除的安全生产费用储备,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假如上述企业2010年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100万元已经在税前扣除,该年度实际发生费用20万元已经冲减专项储备。同时,2010年企业购置安全生产设备固定资产60万元,账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6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60万元。同时,借记“专项储备”60万元,贷记“累计折旧”60万元。由于上述专项储备金额100万元已全部在税前扣除,所以该储备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今后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是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仍以上述企业为例,假如该企业2010年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100万元已经税前扣除,该年度实际发生费用20万元已经冲减专项储备,则专项储备结余80万元。同时,2010年购置安全生产设备固定资产金额是150万元,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15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50万元。同时,借记“专项储备”80万元,贷记“累计折旧”80万元。由于150万元固定资产中有80万元是专项储备结余承担,且这部分专项储备金额已于计提时在税前扣除,所以该项安全生产设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70万元,因此,这部分70万元的折旧额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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