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日,我公司董事会决定采取按股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对2007年的未分配利润170万元分红。具体做法是将分红款分成12个月,以工资的形式付给股东。请问以工资形式付分红款可否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其中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而分红款是指股东凭企业投资者身份享受的投资回报,应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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