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A和B公司同属于一地区:A公司曾享受过两免三减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B公司的税率为25%,对股东B公司进行分红,B公司是否需要补税率差?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从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分回投资股利,如果是满足条件的,即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是免征所得税的。如果是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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