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企业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能不能适用财税[2008]1号文件的第二条的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09-03-16 10:11:01 点击率: 3382

财税[2008]1号文件中的第二点,是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其中第(二)点明确了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没有规定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可以免税的优惠。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未明确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可以免税的情况下,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