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国有企业集团。前不久,税务人员告诉我们,公司明年不能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的说法有依据吗?
答:有依据。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明确规定,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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