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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可在税前列支

——更新时间:2009-03-04 02:52:08 点击率: 332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约束的都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内部业务往来,外国投资方与其在华独资企业属于控制与被控制的母子公司的关联关系,不属于上述实施条例中规定不得扣除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外国独资企业支付给投资方的特许权使用费只要符合以上法规规定,投资方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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