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或债券投资收益纳税有差异
——更新时间:2009-02-26 11:36:17 点击率: 3297
近日,山东省无棣县某企业财务人员向当地国税部门电话咨询:公司于2008年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确认的债券投资收益与股权投资收益,是否都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指出,债券投资利息收入、股权投资应收股利,虽均在“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损益类科目核算,但在所得税处理上是有差别的,并且债券因投资划分类型、股权投资因持有时间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同。债券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券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对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因应收利息确认的投资收益,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股权投资收益,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对此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并且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因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其投资收益也就不能享受免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