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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资产损失不超过五年可追补扣除

——更新时间:2011-06-30 10:40:44 点击率: 3297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对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如何正确进行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不少纳税人反映这些规定不好理解,笔者结合事例加以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新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例如,某家电公司2009年和2010年每年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相同,2009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2010应纳税所得额为44万元,2010年发现2009年有资产损失18万元符合当时税法规定但是未扣除。2009年资产损失18万元追补确认期限未超过五年,进行专项申报可以扣除。准予追补2009年度扣除,追补后2009年实际亏损18-10=8(万元)。所以2009年多缴税款10×25%=2.5(万元),2010年应缴企业所得税(44-8)×25%=9(万元)。多缴的税款2.5万元可在2010年度抵扣。2010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2.5=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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