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企业所得税

新办企业开办费扣除问题

——更新时间:2009-03-20 03:05:57 点击率: 4786
  问:
  新企业所得税出台后,新办企业的开办费是否可以在设立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并且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3/16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