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国税函[2009]777号中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这些规定中均未涉及利率。而涉及利率的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是针对向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又未涉及自然人。那么,企业向关联自然人借款利率是否可以就不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制了呢? |
回复意见: 您好: |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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