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2009年6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2009年5月30日前我公司在计算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时,未按规定予以调整,因贵局出台的规定滞后于年度纳税时间,请问如何补缴,需缴纳滞纳金吗? |
回复意见: |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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