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本费用明细表》的填报。
第26行“销售(营业)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27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第28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2、调整的内容及注意事项。
(1)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标准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标准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是在实际发生支出的前提下才能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和2.5%的比例扣除,而不是向过去那样按提取比例扣除。
(3)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标准拨付的工会经费。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按2%标准拨付的工会经费也必须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扣除,用其它凭证拨付或直接为工会列支的费用不允许扣除。
(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确定扣除额时一定要注意必须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扣除。
(5)企业发生的坏账准备、呆账准备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但企业发生的相关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允许在税前扣除。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接受关联方债权方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的比例的情况下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但是,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上述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7)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计入有关存货资产成本,待该产品出售时连同其它成本项目金额一并扣除,不能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8)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予在发生的当期直接扣除。
(9)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标准列支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能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销售(营业)扣除比例的收入额包括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10)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不允许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科目中核算的其他费用。
(11)其他按税法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如:与收入无关的捐赠支出、职工个人生活费支出等。
3、调整办法。
企业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中如有超出上述范围和标准的,应根据费用的性质分别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25行“工会经费支出”、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第27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第28行“捐赠支出”、第29行“利息支出”、第37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以及第40行“其他”项中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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