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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操作指南——“利润总额”如何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

——更新时间:2011-03-24 05:11:10 点击率: 2822
    2008版新申报表选择了“纳税调整体系”,即:新申报表以企业会计核算数据为基础,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一次性和暂时性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集中体现。

  在纳税申报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称本表)第13行“利润总额”为基础,加减以下纳税调增调减项,计算填列。

  (1)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本行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下第55行合计数填报,是由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部分。具体填报内容包括:①纳税人未计入利润总额的应税收入项目(收入类);②税收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支出类)、超出税收规定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支出类);③资产损失和非流动资产的折旧、摊销、折耗金额的纳税调整项目(资产类);④企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的纳税调整;⑤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的纳税调整;⑥涉及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调整等。

  (2)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本行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下第55行合计数填报,是由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减部分。具体填报内容包括:①纳税人已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收规定可以暂不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收入类);②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支出类、资产类)。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结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已按规定计算并允许调减的预计利润等。

  (3)第16行“其中:不征税收入”:本行数据已计入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此行只是列示功能,不参与本表计算。填报纳税人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的属于税收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存在本质区别,主要区别在于: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取得的收入。是法律上规定不予征收的项目;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质是国家对纳税人的税收饶让。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都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4)第17行“其中:免税收入”: 本行数据已计入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此行只是列示功能,不参与本表计算。对应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填报纳税人已并入利润总额中核算的符合税收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或收益,包括: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持有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流通股的股息不予免税(附表十一),不在此行填列;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⑤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5)第18行“其中:减计收入”:本行数据已计入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此行只是列示功能,不参与本表计算。对应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6行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填报按比例减计应税收入的情形,目前主要限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减计收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要求的产品,按产品销售收入10%的比例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计的收入。

  (6)第19行“其中:减、免税项目所得”: 本行数据已计入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此行只是列示功能,不参与本表计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第27条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减征、免征项目的所得额。本行源于附表三第17行以及附表五第14行,在填写附表五时,对于免税所得,直接将免税所得填写附表五第14行,对于减税所得,按“减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减税百分比”填报。

  (7)第20行“其中:加计扣除”: 本行数据已计入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此行只是列示功能,不参与本表计算。填报纳税人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的金额。

  说明:一是《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的研制分为研究与开发两个阶段,前者由于风险较大,予以费用化处理,后者予以资本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未形成无形资产的“三新”支出加计扣除150%,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可以按其成本加计摊销150%扣除,这样保证了政策的平衡,也有利于确认企业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二是对于单位雇佣残疾人员职工的,允许将单位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三是对于下岗再就业人员、军转干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等就业人员的政策调整,以后有可能参照残疾人员所得税政策的思路进行调整。

  (8)第21行“其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本行数据已计入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此行只是列示功能,不参与本表计算。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无限期结转抵扣。

  考虑新旧税收政策的衔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上述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包括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满2年的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认定。上述中小高新企业规模是指创投企业投资时的规模,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投资以后规模扩大的,不影响此项政策的执行。

  说明:由于企业弥补亏损有五年的限制,企业应优先弥补亏损再考虑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问题,本行数据需结合第22行、第23行、第24行等数据填列,出于优先弥补亏损的考虑,本行可以填写0.由于本行数据已计入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调整21行时需同步调整本表第15行、附表三、附表五有关行次。

  (9)第22行“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企业所得税法》严格限制境外机构亏损用境内盈利弥补,这主要是避免关联方交易侵蚀中国税基,同时与国际惯例接轨;《企业所得税法》对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问题未作明确规定,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税制,原则上应将境外所得纳入境内所得统一计税,包括以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企业或机构的本年度亏损,不应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这是法人税制的基本要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法人税制的原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公告)等规定精神,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当“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第13行+第14行-第15行)<0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当年境内亏损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全部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本行填完后仍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继续填写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及本表的第31行、第32行)。

  当“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第13行+第14行-第15行)>0时,本行填0,不涉及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问题。

  (10)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金额=本表第13行+第14行-第15行+第22行。当本行为负数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负所得额);从这一逻辑关系看,也意味着境外所得只弥补本年度亏损,不延伸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本行为正数时,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1)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对应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当年盈利额),这是一个技术要求,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最大数额(此时需考虑21行数据问题)。

  (12)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本行金额=本表第23行-第24行,本行不得填写负数,如果本表第23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主要原因:一是本行如填写负数,在计算机统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源统计)时,会发生正负数相抵,影响数据准确性;二是税务机关统计所在地区企业的亏损情况,可以通过第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反映。(本内容节选自中国税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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