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现有18辆汽车,固定资产折旧按6年计提,但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最低可按4年计提折旧。我公司2008年账面是按6年计提折旧的,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能否在申报表上折旧按4年计提做纳税调减?
答:不能进行纳税调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作调整。因此,你公司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能进行纳税调减。但在以后年度,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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