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台湾向我们支付一笔服务费,按照台湾税法需要在台湾缴纳预提所得税,那么这笔所得税也能象其他境外已缴纳所得税一样,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抵扣吗?
答:根据新所得税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精神,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现行所得税前法暂时将港澳台三个地区视同境外(地区)企业管理,居民企业在台湾地区已经缴纳过的预提所得税,视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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