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样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更新时间:2007-05-09 10:08:24 点击率: 4016
由于企业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因此,到年度终了后就要进行汇算清缴。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款,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下一年度内抵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分立、终止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适用33%比例税率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第一种方法:
本期累计应纳所得税额=本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本期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上期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第二种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对采取按月预缴税款的企业,在预缴时,可按本期计划利润额计算;或按上期应纳税所得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计算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本期计划利润额×适用税率
或: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本期产品销售收入×(上期应纳税所得额/上期产品销售收入)×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