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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为从事工程安装业务,其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征管?

——更新时间:2009-07-22 10:29:01 点击率: 3185

问题内容:

  我集团下一子公司为从事工程安装业务,基本上是缴交营业税,于2009年前工商办理登记,2008年办理地税税务登记,2009年办理国科登记,投资人为我集团(所得税地税征收)的全资投资,该子公司的所得税是否可以由地税征收,作为我们企业,我们不希望两头跑,看看有没有这么方面的政策依据?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第001号)规定: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如果符合该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机构征收。
  如不符合该规定,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第103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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