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新的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福利企业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是否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福利企业收到退还的增值税应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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