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请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三类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否参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交通运输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凡实行查帐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文件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电子设备和轮船之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折旧年限不短于五年。”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查帐征收时除轮船之外交通运输设备和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短于五年,不得仿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7/22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