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我公司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于2006年注册成立,前期属于筹建阶段,目前即将投入生产,09年会产生利润,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57条规定,07年3月16日之前批准设立的企业,根据原外资所得税法规定我公司应该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但至今尚未向当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现是否还可以向国税局提出申请,要求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因为新税法优惠政策中没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的政策了),如果可以享受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 |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附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2006年注册成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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