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2009-07-27 12:02:54 点击率: 3022
某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2008年5月份为扩大生产,公司3位投资人决定于5月31日前追加投资。但由于投资人之一李某资金不能到位,遂由公司代为向银行借款50万元,作为其追加的投资额。近日,该县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笔借款在检查年度内共发生利息支出16778.00元,公司将其错误地列入了财务费用。
税务人员指出企业为投资者追加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得在税前列支。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表示不解,认为投资者投资的资金与银行借款借入的资金都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税前应予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