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与外商共同合资成立一合资企业,2009年合资企业有利润,因在“两免三减”期内,合资公司免交企业所得税。现合资公司拟向股东分配利润,请问,我公司所分得的利润是否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更新时间:2010-06-09 08:43:19 点击率: 36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为免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你公司所分得的利润可以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