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更新时间:2010-05-05 09:02:00 点击率: 3250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此项规定中“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是否包含职工集体福利,如用于建造职工宿舍等,将资产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是否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根据上述规定,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计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