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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以前的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是否还在执行?

——更新时间:2009-02-26 04:51:59 点击率: 3031

  问: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以前的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是否还在执行?


    答: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据此,2007年3月16号之前在海南成立的企业,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的规定适用过渡期的优惠税率;之后成立的企业适用25%的税率(除符合税收优惠的行业、项目外),具体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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