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加工享优惠分开核算是前提
——更新时间:2009-02-27 10:05:36 点击率: 3021
“我们正筹建一家大型的油棉加工有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是收购棉花,加工皮棉、棉籽油、调和油(精炼棉籽油)。我们对税收政策不是很清楚,请问棉花加工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市民李先生向山东省滨州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咨询员解释道,棉花加工企业主要应关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方面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作出解释,其中包括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进一步细化,其中种植业类油料植物初加工范围是指,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种植业类纤维植物初加工中的棉花初加工是指,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可见,你公司加工的皮棉、棉籽油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范围,而调和油属精炼植物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增值税方面,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在农产品销售及加工方面,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仅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也就是说,你公司从事的农产品初加工不在免税范围。需要指出的是,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因你公司生产销售的棉籽油、调和油属食用植物油,故可按低税率即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李先生又问:“我公司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否要向当地国税机关申请?”
咨询员答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目前,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均未明确规定油料植物初加工及纤维植物初加工或者农产品初加工需要审批,因此你公司可按国税发〔2008〕111号文件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
咨询员最后提醒李先生,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据此规定,你公司应将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棉籽油、调和油与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皮棉分别核算。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你公司应将皮棉、棉籽油的所得与调和油分开核算,才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