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了“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认为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条款不再适用? |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