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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取得的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是否纳税?

——更新时间:2010-05-05 09:34:54 点击率: 3268
问题内容:
  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了“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认为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条款不再适用?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税字[2002]128号文件规定的“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是从源泉扣缴角度对基金身后的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8]1号文件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企业所得税”是对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其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两个文件没有覆盖关系,目前均有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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