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同时,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因此,从上述情况来看,该企业用银行贷款建造的办公楼,在交付使用前支付的12万元利息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并入办公楼原值,通过计提折旧的方法逐期摊销;而在交付使用后支付的10万元利息,可以作为期间费用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正是有了以上规定,作为同样的利息支出,在扣除上还是有讲究的,因此,纳税人只有正确区分不同的支出进行财务处理,才能使自己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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