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合资企业,经董事会研究现将2007年以前的末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请问分配时都需要何种审批手续?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四 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50号)文件规定: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免征所得税,可以直接由分配并支付利润(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支付时免予扣缴所得税,无需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贵公司这部分2007年以前的形成的末分配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时,属于免税利润,按规定是不需要审批的,但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应证据时,企业应该能提供所分配利润确属2007年之前形成的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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