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返乡创办企业可以享受哪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09-03-06 10:14:31 点击率: 3403
营业税方面:
1.农民工创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2.农民工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3.农民工创办企业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4.农民工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5.农民工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6.农民工创办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农民工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8.农民工创办从事交通运输业、商业、物资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9.农民工创办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服务方面:
10.我省地税纳税服务部门将通过现有平台优化纳税服务措施,为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农民工提供免费的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可通过广东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者帮助其办理相关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必要时通过“税法进乡村”活动举办专场的咨询会等等,为农民工创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咨询和指导服务,并密切关注农民工的意见和建议。
税政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