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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新规

——更新时间:2009-03-11 09:30:05 点击率: 3376
  近日,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进行了明确。如何准确理解该管理办法,笔者提醒纳税人注意以下内容。
  
汇算清缴对象有范围限定,三类情况可不参加当年汇算清缴
  不是所有的非居民企业均按该办法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机构、场所进行了明确。管理办法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该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类情况可不参加当年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具有以下三类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明确,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及时汇算清缴,区别把握汇算清缴及纳税申报时限
  纳税人要注意汇算清缴时限。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要注意申报纳税时限。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其他机构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且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其他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应补缴税款并实施处罚。企业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按规定如实填写和报送报表、资料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等四项资料。值得注意的是,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对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资料方面进行了明确,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非居民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收集该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的信息,并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其中,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包括非居民企业从事其他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得,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其他收入项目。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执行。另外,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有关规定是从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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