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取得股票股利的税务处理,是按面值确认吗?投资收益是否免税?
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取得股票股利按面值确定,“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现在118号已经废止,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如果按新法规定,是宣告分派时,还是除权时确认?如果是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是在什么时间?股东会开后公告日?还是行权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因此,公司取得股票股利应以公允价值计入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