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

——更新时间:2010-05-12 09:20:29 点击率: 3074
问题内容:
  请问: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第三条中的股权成本价是否包括实物出资额和2008年以前年度用未分配利润与提取的基金转增的资本金?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税函[2009]698号文第三条股权成本价应包括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应持有相关部门的批件或定价证明。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明显偏高的而无合理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用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与提取的基金转增的资本金,可作为股权成本价。用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形成用未分配利润与提取的基金转增的资本金,应先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余额可作为股权成本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4/21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