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公司于2008年12月份预提在2009年发放的工资,请问这笔预提的工资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不允许税前扣除。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你公司准备在2009年发放的工资,虽于2008年12月份预提,但却没在2008年度实际支付,所以不能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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