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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认定有无价值标准

——更新时间:2009-05-04 05:27:34 点击率: 3156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界定的固定资产相比,上述条款取消了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这主要是为与现行会计准则上的变化相适应,以便企业会计和税务上的统一。同时,考虑到原来固定资产价值2000元以上的认定标准需要根据实践上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如果直接限定2000元的最低标准,反而容易机械化。因此,目前对于固定资产的界定未作价值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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