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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

——更新时间:2009-07-27 02:52:14 点击率: 2955
  2009年4月21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此文件对于所得税实务中几个亟待明确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通知》第一条规定: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解读:《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明确,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6.业务招待费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比较“本行第1列×60%”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5‰”或“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38行合计×5‰”或“本行第1列×60%”两数,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一般工商企业:填报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金融企业:填报附表一(2)第1行“营业收入”+第38行“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解读:本条规定所说各项准备金余额,是指坏帐准备余额(税收金额),而不是坏帐准备余额(会计金额)。
    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解读:此条对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全额扣除的特定事项进行了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对哪些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全额扣除。本条规定明确了对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可见,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对其税前扣除政策不同于一般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政策。此项政策的法律授权源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高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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