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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出口货物以“免、抵、退”办法计算退回的增值税额,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更新时间:2009-08-17 03:31:50 点击率: 3079
    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上述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企业收到出口货物以“免、抵、退”方法计算退回的增值税无须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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